新闻来源:眉山网
更新时间:2020-06-17 15:02:30
责任编辑:何海娟
一家从事鞋业进出口业务的公司,以未收到货款为由,故意拖欠职工工资劳动报酬100余万元。6月17日,记者从市根治欠薪办获悉,近日,青神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判处该公司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据悉,这是今年我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据了解,四川省某某有限公司系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李某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沈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间,该公司以未收到货款为由,故意拖欠职工工资劳动报酬100余万元。经青神县人社局查处,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和实际经营者李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人社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依法将李某、沈某二犯罪嫌疑人传唤到案后,二人仍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2020年6月9日,青神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市根治欠薪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今年我市首例单位法人及直接责任人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得实刑的案件,此判决为那些心存侥幸,有支付能力而故意拖欠职工工资的业主们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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