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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眉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新闻来源:      

更新时间:2017-12-04 14:52:10      

责任编辑:罗思源



  眉山网讯(记者 黄海波 王允浩)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创业活力,近日,我市印发《眉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四章十八条。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方面,《办法》提出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时,应如实申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信息,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主体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住所(经营场所)属自有的,应当提交合法权属证明;住所(经营场所)为租赁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及合法权属证明。


  按照《办法》,非(违)法建筑房屋、被鉴定确定为危险建筑物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房屋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划布局要求,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意见》还明确了工商、规划、住建、国土、公安、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单位)的住所(经营场所)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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