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眉山网
更新时间:2020-02-01 23:20:03
责任编辑:罗思源
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
第2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法、科学、规范开展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内各民宿、宾馆、企业、工地等单位须主动配合疫情大走访、大排查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不得瞒报、缓报、谎报,确诊或疑似病例应全力配合有关机构落实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集中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不得歧视或抵制湖北籍等疫区游客或者近期去过疫区的人员。
二、市内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在眉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机构不早于2月17日(农历正月廿四)前开学。具体开学时间由教育部门根据疫情的发展形势另行通知。各单位,包括培训机构在开学前,不得组织补课、答疑、辅导等各类现场聚集性教学活动,提倡上述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开展网上教学活动。
三、疫情期间,全市所有物业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以外的非本小区人员、车辆,一律不得入内。如有来访人员,由业主当面领进,且须在门卫处实名登记、测量体温确认正常后方可进入。外卖、快递等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小区。
四、市内涉口罩、防护服、电子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全面复工、全力生产,当地主管部门“一厂一组”派驻联络员,做好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物流运输、能源要素、资金等方面协调保障。
五、各类交通客运站点、公路服务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积极做好卫生检疫工作,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须自觉戴口罩并接受检查,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的,应及时告知司乘人员并采取防护措施。
六、各类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私自阻断公路、擅自设卡拦截,造成公路交通网络中断或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等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
七、市内经营者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发布虚假广告、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一经发现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时施行。
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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