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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能否解雇被退回的派遣工

新闻来源:眉山网      

更新时间:2016-04-15 08: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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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后,什么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才能解除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

[相关案例]

杨某是一名劳务派遣员工,2015年5月份,他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与原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到期,该用工单位将包括杨某在内的劳务派遣员工一并退回给劳务派遣公司。当时,他们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但是当他们回到劳务派遣公司时,劳务派遣公司说没有岗位安排,要辞退他们,还不给任何经济补偿。劳务派遣公司这样做对吗?

答:鉴于劳务派遣用工关系的三方特点,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员工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处实际提供劳动。因此,当用工单位的实际用工需求被满足或者终止后,劳务派遣员工将被退回给其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此时仍然与劳务派遣员工保持劳动关系,这时劳务派遣公司要解除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就需要合法合理的理由。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如果自身不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则应当继续寻找客户,从而形成再次派遣。只有当劳务派遣公司安排的再派遣岗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此时劳务派遣公司也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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