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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首例留置案 校长受贿判3年

新闻来源:眉山网      

更新时间:2018-07-05 10:00:42      

责任编辑:雷尧


  眉山网讯(记者 孟飞)6月26日,仁寿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仁寿县第二中学(原富加中学)原校长黄某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据了解,该案是仁寿县成立监察委员会后首例留置案。


  据查明,被告人黄某从2005年担任该校校长开始,通过学校食堂承包、学生教辅资料、学校岗位调入、学校职位提拔、教师职称评定为他人提供便利,非法收受财物39.3万元,直至2018年5月被县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


  庭审期间,检察机关公诉人用事实证据严肃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庭审现场庄严、秩序井然,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辩证及陈述环节,黄某对自身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黄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9.3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亲属为其退缴全部受贿款项,可酌定从宽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纪,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仁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此次仁寿法院采用“阳光庭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纪委监委、县教体系统等单位工作人员“零距离”观摩该案的公开庭审,用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开展法纪教育,警示广大党员干部不断增强是非观念,筑牢防腐拒变思想道德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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