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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思践悟·十九大】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推进试点工作

新闻来源:      

更新时间:2017-11-03 10:25:03      

责任编辑:唐晓征


武晓雯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国家监察制度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揭示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具有建构性的意蕴,具有“体制性创新”的特点。

  建立国家反腐败机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无疑与反腐败相关,推进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在地位上与“一府两院”并排平行,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构,与目前的行政监察体制在性质和地位上有着根本区别。目前的行政监察机关属于政府的职能部门,独立性和权威性均不强,而监察委员会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

  国家监察全覆盖。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也是我们国家的最大制度优势。在党的领导下,只有党政分工,没有党政分开。对重大原则性问题,必须旗帜鲜明、理直气壮。无论是人大、政协,还是“一府两院”,都要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党统一领导下的所有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机关,都属于广义政府范畴。现有的行政监察体系、司法监察体系,监察法制碎片化,监察对象有空白,特别是行政监察针对的只是狭义政府,而非广义政府,无法做到监察全覆盖,造成了很多漏网之鱼。在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都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补性。创设从国家到县一级的监察委员会,代表党和政府行使监察权,将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实现监察对象和监察范围“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确保公职人员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是对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继承,体现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执法机关与党的纪委合署办公,内部机构设置相互制约,问题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动态更新、全程监控。监察委员会是执纪审查机关,区别于作为执纪监督机关的纪委。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所联系地区的日常监督但并不负责具体案件的查办;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的立案审查,但并不固定联系某个地区或部门,单次授权单次查办。办案过程“一案双查”,形成既能相互协调又能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强化制约监督,防止公权力滥用。

  调查权限、手段严格。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任何权力都要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为有效惩治、震慑腐败行为,监察委员会必须具有必要的调查权限和手段。赋予反腐败机构充分的调查手段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我国对监察机构的反腐败权限和手段有着更加严格的限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使用的调查措施有两类:一类是将现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查询、冻结、扣留等手段细化完善;另一类是将纪检监察实践中运用比较成熟的谈话、讯问等措施确定为法定权限。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审批程序和使用期限都有严格限制,要将其在国家监察法中确立,形成依法治国的制度。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国家监察法,是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在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在全国各地推开改革试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健全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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