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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将于8月施行 为保障公平竞争作出制度安排

新闻来源:新华网      

更新时间:2024-06-22 09:53:11

责任编辑:卫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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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总监许新建和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彭新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司长周智高介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新华社发(刘健摄)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法规,条例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包含了哪些关键性举措?国新办21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彭新民介绍,条例围绕“预防”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作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将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所有政策措施,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都纳入到公平竞争审查范围,这体现了政府部门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方面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和带头自觉合规。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司长周智高表示,为保障各类经营主体的公平竞争,条例从4个方面明确了19项政策措施不得包含的内容,建立了涵盖经营主体生命全周期、经营全链条的审查标准体系。

  一是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要保障机会平等。

  “在监管执法中发现,有的地方可能会通过下发文件等方式直接指定某个企业提供商品和服务,这样就排除了其他企业的准入机会。”周智高介绍,这属于条例禁止的行为。

  条例规定,有关的政策措施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不得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或者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也不能通过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限定交易等方式妨碍市场的公平准入。

  二是在商品要素的流动方面,要保障进出自由。

  “个别地方为了本地经济发展,对本地企业迁出设置了一些障碍,妨碍企业自主迁移。”周智高说,这就违反了条例的规定。

  条例明确,不得限制外地或者进口的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也不得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或者商品要素的流出;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能对外地或者进口的商品要素、外地经营者在价格收费、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要保障竞争公平。条例要求,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实施选择性、差异化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也不得在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目的就是防止有的经营者凭借某些特殊政策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四是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方面,要保障经营自主。条例要求,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也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价格水平,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要切实维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周智高表示,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按照条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有关审查标准、明确行为规则、划清红线底线,推动制度的严格实施,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自2016年建立实施,对规范行政权力、保障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说,针对公平竞争审查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条例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和范围、有关方面的职责,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机制,强化了公平竞争审查监督保障。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总监许新建表示,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已经实施了8年,条例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了一次全面升级,审查范围更加全面、审查机制更加健全、审查标准更加优化、监督保障更加有力。

  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显示,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全国累计审查的政策措施161.8万件,清理存量文件447万件,废止和修订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9.3万件,一批妨碍经营主体公平准入、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政策措施得到了有力纠正。

来源丨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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