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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4-11 09: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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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出台《眉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建立分类标准体系、压实主体责任、优化全过程管理链条,有效引导市民践行绿色生活理念,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注入新动能。该《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办法》出台背景、适用范围等有哪些?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1、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实际需求制定《办法》。通过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助力绿色发展和城市治理现代化。 2、《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3、《办法》在宣传引导方面有哪些规定?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分类意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等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应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并率先落实源头减量和分类要求。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应发挥自身优势,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应开展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户外广告牌等管理者应定期展示、播放公益广告。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宣传、示范和引导。 4、《办法》在源头减量方面有哪些规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 生产经营者应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减少包装废弃物产生。 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旅游、住宿等行业按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电商、快递、外卖等业务经营者应优先使用环保包装物,快递企业可引导寄件人使用环保包装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实行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行业经营者应提示用餐人员适量点餐,减少厨余垃圾产生。 5、《办法》中生活垃圾分为哪几类? 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办法》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可回收物: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有害垃圾:《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如废药品、废荧光灯管等。 厨余垃圾: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 其他垃圾: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6、《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有什么规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按分类标准规范投放,可回收物投至相应容器或交售给回收经营者;有害垃圾投至指定容器或投放点,易破损、渗漏的单独包装后投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投至相应容器。 废弃家具等大件垃圾,应投放至指定地点或交售给回收经营者,鼓励收运单位和回收经营者提供上门回收服务。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焚烧生活垃圾,禁止将其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7、《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 投放管理责任人是怎样规定的?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办公或生产场所,所在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实行物业管理的城市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实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 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公共场所,产权所有人或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施工工地,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待建地块,业主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8、《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 投放管理责任人规定了哪些责任? 按规范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 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公示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信息。 合理配备督导员,劝阻不按要求分类投放或混合已分类垃圾的行为。 及时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宣传、动员、引导工作。 以及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9、《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运输单位有哪些规定?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单位应配置符合要求的人员、车辆及设备,按时分类收集、运输至规定场所,不得混合收集、运输,不得丢弃、遗撒垃圾或滴漏污水。 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有序,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10、《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 处理单位有哪些规定?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分别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无害化处理。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单位应按规定接收生活垃圾,保持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按规范和标准分类处理,确保排放符合标准。 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定期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和设施性能检测、评价,并报告结果。 对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报送统计数据和报表,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11、《办法》对投诉、举报机制 是怎样规定的?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并及时告知处理结果。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保密,对实名举报且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12、《办法》对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以相应罚款。 单位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先由管理责任人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罚款。 负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办法》什么时候正式施行? 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眉山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2025年3月19日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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