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眉山网
更新时间:2021-10-14 10:02:52
责任编辑:卫琳霞
近期,我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机关查处一起某化学有限公司外排废水重金属超标案,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是《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全省第一起行刑衔接案件。
2021年6月22日,四川省眉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会同东坡生态环境局对某化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水沉淀收集池设有溢流口,生产废水经溢流口外排至雨水沟,最终流入思蒙河支渠。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现场采样并移交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同时要求企业立即对溢流口进行封堵,避免废水继续外排。检测结果显示,溢流口外排废水总镍、总砷、总铬浓度均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其中总镍超标27.6倍。
6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废水仍从沉淀收集池溢流口外排。执法人员分别在该公司沉淀收集池溢流口、该公司外排水下游约10米水沟、该公司外排水下游约150米处的下水沟等三处的外排废水再次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三处采样点的总镍浓度均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其中两处总镍浓度均超标10倍以上。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该案中总镍超标10倍以上的违法行为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二十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近年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和眉山市公安局密切协作,联合开展60余次执法行动,查处4起环境犯罪案件,其中“四川省眉山市某卷帘门配件厂涉嫌跨区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作为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被生态环境部表扬,并正面报道。
眉山日报全媒体记者 马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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