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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办法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新闻来源:      

更新时间:2021-08-20 16:47:31

责任编辑:严丹玫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日前,市政府印发了《眉山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项目仅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仍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

  《办法》对决策审批、年度计划、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办法》明确了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查、建设模式和业主确定等事项审定。除有关党的建设、纪律检查项目外,投资规模5000万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投资规模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与党的建设、纪律检查有关的项目,投资规模5000万元及以上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办法》还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应当严格遵守招投标有关规定,不得以公开招商代替公开招标。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眉山日报全媒体记者 马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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