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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多部门回应物业费缴纳、维修资金管理等热点问题

新闻来源:眉山网      

更新时间:2020-12-23 11:42:41

责任编辑:罗思源


《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23日上午,《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在市会议中心新闻发布厅举行,多部门回应热点问题——


物业费缴纳、维修资金管理、业委会成立、老旧小区改造、样样都得按规矩办事!


马莉 眉山网记者 王允浩 杜艳 古良驹


为宣传贯彻《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让广大市民更好地了解条例,12月23日上午,《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在市会议中心新闻发布厅举行。眉山网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行业主管部门将在一年内拟定印发包括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缴存使用办法、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装修办法等10个配套文件,确保《条例》相关规定落地。

  

据介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紧密结合眉山市物业管理实际,立足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条例》不但对物业管理工作中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各方应当行使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对在行使权利和义务过程中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解决机制进行了规范,还结合眉山市老旧小区实际,重点突出了老旧小区改造及管理维护,推动民生实事的落地。




热点一:如何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使贯彻《条例》融入城市基层治理工作?

《条例》明确物业管理工作要坚持党建引领的原则,引导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物业小区成立党组织,指导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党组织,为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热点二:《条例》为业委会的成立提供了操作指南。具体实施过程中怎样加以规范?如何有效解决业委会成立以后的办公场所问题?

业委会的成立一直存在推动难的问题。《条例》首先从业委会筹备经费入手,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缴存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账户。其次是通过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解决投票难问题,明确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业主信息决策平台,供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三是确定业委会任职禁止性条款,明确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依法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行为不得作为业委会候选人。


《条例》明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进行装修,装修应当符合设计标准,满足基本办公功能。装修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热点三:《条例》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有哪些规定?

《条例》明确主管部门要规范细化申请使用流程,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备案申请表、使用方案、审批表等示范文本。维修资金的管理遵循业主所有、统一交存、专户存储、按户核算、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及时补交。对于出现屋顶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消防、安防、无障碍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故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六项紧急情况时可申请应急使用维修资金,手续齐全的自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热点四:根据《条例》规定,今后,街道和社区如何加强物业管理?

答:长期以来街道和社区干部缺乏物业管理工作的抓手,《条例》中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主体职责,包括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长效机制;为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组织、指导和监督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参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成立和换届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制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实施;依法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社区居委会指导和协助辖区各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热点五:《条例》对老旧小区改造有哪些规定?

《条例》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准确认定范围、统筹安排时序、科学编制计划、合理确定项目,落实补助资金加强老旧住宅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更新、改造、提升,逐步改善老旧住宅小区人居环境。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物业配套设施完善的老旧住宅小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鼓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物业配套设施不完善的老旧住宅小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小区业主自行管理或者因地制宜采取灵活方式选聘人员实施物业服务。

热点六:《条例》对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如何明确?

《条例》明确对于业主的认定有明确的标准,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为业主。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是物业的使用人。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及费用承担、支付方式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业主的权利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并监督合同履行;依法申请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并依法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申请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对物业使用、维护、改造等方案进行监督;反映、举报、劝阻、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侵占绿地等行为等。


业主的义务包括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物业使用人变更的,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人;对相邻业主专有部分维修维护提供必要配合;在房屋外墙安装空调外机、雨棚、晾衣杆等延伸构建或者附加结构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提前告知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人,不得破坏房屋建筑结构,危及公共安全,影响整体风貌等。


热点七:针对不交物业费这一问题,《条例》有什么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欠交、拒交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人及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限期交纳等方式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相关业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依法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征信系统。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物业受让人应当将物业权属转移登记情况、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人。


热点八:《条例》怎么解决小区成立业委会选举投票难问题?

《条例》明确,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增加微信、APP平台等方式,但采用新的网络投票形式的,应当如实反映业主意愿,具有可追溯性。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业主信息决策平台,供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栋、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推选楼栋长,楼栋长经书面委托可以代表本片区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楼栋长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明确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置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名额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业主委员会出现缺额时,应当按照候补委员得票数顺序进行递补,并将人员变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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