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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法院宣判四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新闻来源:眉山网      

更新时间:2019-12-25 09:24:39

责任编辑:雷尧


  眉山网记者


  上周,眉山法院宣判了四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共有51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其中26人为恶势力。


  眉山法院按照中央、省、市部署,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截至12月20日,全市法院共受理涉黑恶案件20件263人,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为“平安眉山”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仁寿县

  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控制液化气市场,全案罚金1.2亿元


  12月16日,仁寿县人民法院对仁寿齐旭液化气有限公司等4家液化气公司、石晓英等15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寻衅滋事、行贿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中石晓英等10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石晓英获刑18年,并处罚金2670万元。全案罚金总额高达1.2亿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仁寿齐旭液化气有限公司、仁寿县石源液化气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仁寿县高能液化气有限公司、仁寿县源通液化气有限公司,在主要负责人员石晓英、石付全、陈智文、徐波联合下,成立仁寿县液化石油气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石晓英担任会长,其余3人为副会长。


  “协会”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在没有检查、处罚等权力 的情况下,组建了市场巡查部,非法控制、监督、检查仁寿县液化气市场。


  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石晓英等人向液化气中超标添加二甲醚,4家公司共销售液化气5300余万元,获取利润1100余万元。后经有关鉴定机构检验不合格。


  “协会”提高仁寿县液化气市场价格、降低液化气装量,非法划分了“势力范围”,并要求全县经营液化气配送的个人必须加入“协会”,才能与公司签订协议,且要服从管理和巡查,并缴纳保证金。对于不加入“协会”的个人则不能经营液化气业务,如擅自经营,被发现后就会被查处。同时,4家公司每个月的利润交到“协会”按照比例统一分配。为维护非法利益,石晓英等人还多次向相关工作人员行贿(已另案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晓英等15人共同故意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寻衅滋事、行贿等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其中10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遂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4家液化气公司判处罚金1400万元至330万元不等,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对被告人石晓英等15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8年至1年2个月不等,判处罚金2670万元至15万元不等。


  东坡区

  垄断眉山中心城区猪肉供应11人获刑


  12月18日,东坡区人民法院对王开东等11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等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中王开东等5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王开东犯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90万元。其余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年10个月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8年以来,王开东在从事生猪屠宰经营过程中,为垄断眉山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猪肉供应市场,增加屠宰数量,树立非法权威,长期指使安排其屠宰场工作人员对眉山中心城区各农贸市场的猪肉经营户进行巡查。期间,如发现各农贸市场上有未到王开东经营的屠宰场进购猪肉或者屠宰生猪的猪肉经营户,则对猪肉经营户进行滋扰,进而围堵,阻碍经营户销售猪肉。


  城北、文安、启明星、科工园、西象桥、铁二局等综合农贸市场的多个猪肉经营户是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欺压的对象。


  夏某某、郑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胡某某因“不听招呼”,多次被王开东等人滋扰、围堵,阻止销售猪肉,影响正常经营;


  刘某某从夹江县屠宰场进购18头生猪肉,被王开东带人强行收缴,并被其手下打伤头部;


  部分猪肉经营户想从思蒙屠宰场进肉销售,王开东等人就威胁屠宰场工作人员,并擅自处置猪肉,阻止猪肉经营户进购;


  三轮车师傅“未经允许”运送猪肉,就会被拦截恐吓……


  一方面欺压百姓,一方面疯狂敛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大发横财。


  2009年至2011年,王开东安排指使他人采用虚报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数量的方式,骗取中央财政补贴资金84万元;其经营的肉类食品公司不如实纳税申报,偷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2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开东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王开东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纠集者、首要分子;他们长期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不同犯罪事实,按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并对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洪雅县

  商会名誉会长、副会长等20人获刑


  12月20日,洪雅县人民法院对李志高、叶智凌等20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中,李志高、叶智凌、蔡俊华等6人为恶势力,法院以李志高犯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叶智凌犯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蔡俊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其余被告人被判处刑期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志高原系广东四川眉山商会名誉会长,蔡俊华原系广东四川眉山商会常务副会长,两人系商业伙伴,蔡俊华与叶智凌是远房表兄弟。2012年以来,李志高、叶智凌与蔡俊华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仁寿县城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并非法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李志高、叶智凌为纠集者,以蔡俊华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其余被告人分别参与了相应的违法犯罪活动。


  2012年的一天,李志高、蔡俊华等人在聚会就餐时,李志高得知吴某某因一物业管理的事对自己进行辱骂和威胁,遂指使蔡俊华找人收拾吴某某。因叶智凌长期与社会闲杂人员结伙混迹于社会,蔡俊华遂向李志高推荐了叶智凌。此后,叶智凌按照指示,纠集了多名被告人携带手枪、砍刀、钢珠枪等找到吴某某,对吴某某一伙进行殴打,并鸣枪示威。案发后,李志高利用其影响力协调关系,使叶智凌等人全部被从轻处罚。李志高、蔡俊华为此支付给叶智凌等人17万元作为补偿,并不时向其提供商业项目资助。


  李志高原系仁寿某酒店法定代表人,在其同意后,叶智凌等被告人还在其酒店茶楼开设赌场获利。从2013年2月至2017年1月,叶智凌等人组织邀约参赌人员到酒店茶楼赌博,并累计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共计750余万元。当参赌人员不能及时归还赌资时,就被他们采取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逼迫还债。


  仁寿县黑龙滩水库系眉山市一级饮用水源。李志高等人不顾规定,无视管理人员制止,购买了橡皮船、马达、升压器等电捕鱼工具,多次实施电捕鱼,且态度十分嚣张,威胁护渔队工作人员。有时甚至电完鱼就在岸边煮着吃,以此寻乐。


  此外,法院还查明李志高等人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窝藏、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根据不同犯罪事实,法院遂按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青神县

  垄断猪肉摊位经营权5人获刑


  12月18日,青神县人民法院对宋林学等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犯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至1年4个月不等,判处罚金6万元至8千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宋林学为垄断青神县城南农贸市场的猪肉销售,组织杨华、余祥等社会闲杂人员参与竞拍,哄抬价格。垄断猪肉摊位经营权后,其亲自或安排方志君、彭涛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城南农贸市场及周边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猪肉商贩余某某等人因不满他们的管理模式,遂离开城南农贸市场到其他地方贩卖猪肉,但被他们多次以威胁手段强迫返回继续经营。


  猪肉商贩宋某某在城南农贸市场门口租门市卖猪肉,宋林学认为影响了生意,遂言语威胁和滋扰,强迫宋某某进入市场。宋某某未就范后,宋林学等人多次预谋对他进行“教训”,将装有粪便的塑料口袋丢至他的门市外,并用棒球棒、伸缩金属甩棍对宋某某实施殴打致伤。


  因为感觉其他猪肉商贩影响了生意,宋林学等人还对青神县兰溪街、一环路南段方某、陈某某、张某某等商贩进行威胁、滋事,对购买猪肉的群众进行恐吓……


  同时,法院还查明宋林学有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窝藏、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经审理,法院认为,宋林学等人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宋林学还构成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窝藏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遂根据不同犯罪事实,按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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