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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公布2018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新闻来源:眉山网      

更新时间:2019-03-15 10:06:29      

责任编辑:罗思源


  张权

  3月13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公布全市2018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涉及食品、药品、出租车、商品房销售、汽贸维修、婚宴等方面,以此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消费指引,提醒消费者科学消费、合理维权,警示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

  【案情简介】

  原市食药监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东坡区某超市货架上摆放有84瓶CHIANTI CLASSICO、6瓶PVSHKAYA、5瓶ARTAJONA、6瓶Brandlo、3瓶WALTHERSCCNT产品无中文标签。

  【处理结果】

  经调查,该超市以电话联系的方式从厦门某物流有限公司采购本案所涉5种酒,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货款,在采购时索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购货单据、上述5种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该超市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原市食药监局依法没收无中文标签的上述5种酒104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案情简介】

  原洪雅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周某生产的茶叶(毛尖)进行抽样并送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进行检验,检验结果铅、铬均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处理结果】

  周某接受调查时,承认在生产茶叶(毛尖)时添加了色素美术绿。周某明知在茶叶加工中添加物质系违法行为,有添加色素的主观故意性,其生产的茶叶(毛尖)所检指标铅、铬均大幅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而美术绿所含化学成分主要为铅、铬。周某茶叶加工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美术绿”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订)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犯罪。原洪雅县食药监局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调查,后经洪雅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禁止周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茶叶加工,依法没收有毒、有害茶叶7.67千克。

  三、无证经营药品

  【案情简介】

  原市食药监局根据消费者举报线索,发现青神县王某住处及其私家车内存放有玉屏风口服液等7个品种的药品共计15盒(支),标示为重庆某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出库单20张、安徽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清单8张。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个人电脑中发现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药品推广和网上药品交易。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药品的相关资质。执法人员对现场查获的药品予以扣押并提取上述药品交易票据。

  【处理结果】

  经查明,王某并非上述2家医药公司的合法销售人员,私自注册开通名为“川辰医药终端联盟”的网络交易平台,以线上交易、线下送货方式进行药品经营活动。截至案发,王某所建立的网络平台未实际进行药品交易,但其以上述2家医药公司的名义,先后与19家零售药店和诊所开展业务往来。王某未经许可私自从事药品网络交易活动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原市食药监局依法对王某进行了警告,没收扣押的玉屏风口服液等7个品种药品共计15盒(支),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

  四、糖果净含量不符

  【案情简介】

  原市质监局东坡分局接消费者投诉,东坡区某商场超市销售的“某品味菠萝扁桃仁牛轧糖”和“某品味法式扁桃仁牛轧糖”净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投诉人要求该商场超市依法进行赔偿未果,请求调查处理。

  【处理结果】

  经委托,市计量检定测试所依法对该超市上述两种产品定量包装进行了现场检测,检测结果均为净含量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超市净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某品味菠萝扁桃仁牛轧糖”和“某品味法式扁桃仁牛轧糖”进行查封。超市依法向执法部门缴纳罚款,与举报人达成共识,向举报人进行了赔偿,并对商场产品进行了检查更换,以确保所售产品符合国家规定。

  五、私调出租车计价器

  【案情简介】

  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市场量值准确,市计量所围绕民生开展了计量监督检查活动。在检测某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的一辆出租车时,发现其计价器无铅封、显示时间提前半小时进入夜间计价状态、K值不符合规定,现场检定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

  经调查,确认该司机擅自破坏铅封,私自调小出租车计价器的K值,故意篡改计量器具,造成多收出租车费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传了相关法律规定,严肃批评教育了出租车公司及涉事司机,依据《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

  六、电梯屡出故障业主使用难畅

  【案情简介】

  眉山市某安置小区电梯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多次出现困人故障,小区住户一度出现恐慌情绪。

  【处理结果】

  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原市质监局及时介入,安排园区分局和市特检所全过程跟进该小区电梯质量安全隐患问题整改。经调查,电梯制造单位没有及时跟进指导,安装完成后的自检和制造单位验收没有严格把关,小区物业管理责任不明,日常无人进行管理和维护,小区业主在集中装修期间对电梯不爱惜,不正确的使用方法造成了电梯部件受损。通过约谈电梯制造厂家和安装单位,限时逐一排查安全隐患,并由市特检所严格依照相关要求重新进行检验,确保每一台电梯合格。同时组织住户集中观看安全知识视频资料,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讲解,印发安全使用电梯宣传资料,确保业主知晓正确使用电梯的方法和应急处置技巧。通过以上措施,该小区38台电梯全部验收合格,落实了物业公司负责电梯安全管理,电梯维保单位按规范维护,住户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大幅提升,电梯故障率保持在正常水平,困人故障大幅减少,有效保障了住户安全。

  七、商品房销售违法收费

  【案情简介】

  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在购买东坡区某商品房时,与开发商达成购买意向后,交纳定金时被糊里糊涂收取了3000元的“服务费”。现场销售人员称缴纳该“服务费”可享受团购,购房单价将有一定幅度优惠。事后投诉人发现其购房价格并没有优惠,当要求收款方退还3000元“服务费”时遭到拒绝。

  【处理结果】

  经调查,消费者投诉举报属实,当事人与消费者之间未进行任何形式的服务要约,未对消费者提供任何服务却收取服务费,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对此,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坡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将3000元退还给消费者,并依法处以罚款。

  八、汽贸公司维修承诺不兑现

  【案情简介】

  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将一事故车交由某汽贸维修公司维修,约定维修期半个月,结果两个月后才取回送修车辆。后来该消费者意将此车出售,却被车管所告知不能正常过户。经了解系汽贸公司维修车辆时更换了新车壳,将原车架号切割下来焊补在新的车架上,且汽贸公司不能提供新车壳合格证及修理发票等相关证明资料。消费者与该公司多次协商解决无果。

  【处理结果】

  经调查,消费者投诉举报属实。因汽贸公司原因造成维修期延长,消费者先后三次往返于眉山和攀枝花之间才将车辆开回,造成了其交通费、误工费、生活费等损失。汽贸公司在维修事故车的过程中私自将大架号取下补在新的大架上,又不提供车外壳的合格证和修车发票,造成该车无法正常出售过户。消费者要求汽贸公司一次性赔偿3万元,且送修车辆归车主自行处理。汽贸公司代理人认为消费者要求过高,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在市消委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汽贸公司以3.36万元的价格将送修车辆予以购买,车主不再提出其他要求,并配合汽贸公司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九、酒店不能预期举办婚宴

  【案情简介】

  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东坡区某酒店定下婚宴,并缴纳5000元定金。后来得知该酒店收到法院传票,被要求强制搬离。现在婚礼不能按原计划举办,酒店负责人又不出面处理,酒店服务员不能做主。

  【处理结果】

  经调查,该消费者已向酒店预付定金,同时了解到,不能按原计划正常举行婚礼的还有四十人以上。如不及时妥善解决,有发展成群体事件的苗头。东坡区消委工作人员在该酒店组织了商家负责人和投诉者代表10人进行现场调解,投诉者现场提出两点意见:一是无条件退还定金,二是赔偿一定金额。经调解,商家答应无条件退还定金。但赔偿一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东坡区消委建议投诉者走司法途径,投诉者也表示了要保留走司法途径的权利。后来,太和分会工作人员到该酒店现场见证了退还定金一事。

  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情简介】

  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消费投诉称,某商场“梦特娇”专柜发现有销售怀疑为假冒“梦特娇”品牌的服装,请求依法予以查处。

  【处理结果】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发现其销售的部分“梦特娇”牌服装涉嫌为假冒商品,同时对涉嫌侵权的“梦特娇”牌服装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委托梦特娇远东有限公司对这批服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查获的“梦特娇”服装无论标识、标牌、防伪标识等,均为假冒。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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