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眉山网
更新时间:2018-02-24 15:59:41
责任编辑:陈敏
眉山网讯(记者 黄海波 王允浩)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近日,我市出台《眉山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下称《办法》),明确了水土保持工作的考核内容、办法、程序、激励与问责等。
《办法》指出,水土保护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原则。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水土保持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年度水土保持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水土流失动态变化和消长情况等。
《办法》提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
《办法》规定,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被授予相关荣誉等。同时考核不合格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实施约谈。
《办法》还明确,对在水土保持方面造成严重破坏并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对在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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