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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解读

新闻来源:眉山网      

更新时间:2019-04-15 15:17:35      

责任编辑:赵娜娜


  作为我国首部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起施行。现将有关内容作如下解读(具体请以法律条文为准):

  核安全法共八章94条,分为总则、核设施安全、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核事故应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按照确保安全的方针,核安全法确立严格的标准、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监管和严厉的处罚。这四个“严”也成为这部法律的最大亮点。

  一、坚持从高从严标准

  标准是安全的基础,高标准才能严要求。核安全法明确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

  核安全法明确,国家坚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核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适时修改。

  值得一提的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意见对“从高从严”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在制定核安全标准时,应当综合平衡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关系,不宜一味强调“严”而牺牲效益。法律最终保留了“从高从严”的表述,表达一种核安全无止境的价值取向,核安全标准没有最高,只有更高。

  二、全链条全过程管控

  核安全法对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和风险管控,全面覆盖,不留空白,不留死角,不遗余力,确保万无一失。针对地方政府、企业对核电建设积极性高涨的现实,为避免全面开花、一哄而上,核安全法明确国家对核设施的选址、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合理布局。对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实行分阶段许可,一步一个许可,一步一个门槛,层层把关、“步步为营”。此外,核安全法还规定了核材料持有许可制度,要求建立衡算和实物保护制度,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使用。

  针对地方“只愿建别墅、不愿建厕所”,只愿建核电站、不愿建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现实,核安全法明确,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应当与核能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同时,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作出规定,明确原则,提出要求,落实费用,夯实责任。此外,核安全法还对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运输的方式、承运人的资质、运输中的安保措施等作出规定,对核事故应急协调机构、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救援、核事故调查等也作出规定。

  三、提高从严监管能力

  考虑到核安全工作涉及多个部门,为了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核安全法明确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等部门的监管责任,规定国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核安全法明确要求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核安全监管水平;并要求核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还要求核安全监管部门向核设施建造、运行、退役等现场派遣监督检查人员,并赋予相应的监督检查手段和措施。

  核安全法单列一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要求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核设施营运单位公开核安全信息,就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反馈,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核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权,加强社会监督,大力推进全社会的核安全文化建设。

  四、从严设定法律责任

  从条数上看,核安全法总共94条,法律责任就占了17条。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最高达500万元。对有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除罚款外,法律还规定可以责令停止建设、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核安全法对有些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既处罚违法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核安全法还规定了核损害赔偿制度,明确规定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核设施营运单位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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