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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区召开2019年生态环境保护推进会

新闻来源:眉山网      

更新时间:2019-03-14 08:28:18      

责任编辑:陈敏


以更大的决心更实的举措更严的态度,建设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的美丽东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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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区2019年生态环境保护推进会现场。 

  眉山网讯(记者 刘娟 文/图)昨(13)日,东坡区召开2019年生态环境保护推进会,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会议精神,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东坡区委书记朱莉出席会议并讲话。她强调,要继续坚持以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主线不动摇,明确“全面打好水环境治理攻坚战”这一主题抓推进,坚定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责任,以更大的决心、更实的举措、更严的态度,着力构建齐抓共管、人人担责的大环保工作格局,为建设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的美丽东坡作出积极贡献。

  东坡区委副书记、区长宋骥主持会议。区政协主席李胜华出席会议。

  朱莉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东坡区要争创“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区”,生态环境是一项重要指标;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环境治理是一项重要任务;建设天府旅游名县,保护好绿水青山是题中之义;聚焦今年2月26日印发的《四川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办法》,生态环境权重达到15%;贯彻市委“做活一区”总要求,建设“生态城、文化城、活力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责无旁贷。因此,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当前与长远、治标与治本的关系,不断增强做好生态环保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准确把握生态环保工作新形势,认真总结全区生态环境工作的成绩与不足。

  今年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怎么干?朱莉要求,要继续坚持“以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这一主线不动摇,紧盯央督、省督发现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投诉件,充分发扬“钉钉子”精神,整改一个、销号一个。要明确“全面打好水环境治理攻坚战”这一主题抓推进,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全区22条河流全面消除劣Ⅴ类水质,力争11条市级重点河流水质达到Ⅳ类以上。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突出抓好小流域污染防治、园区废水治理、“引青入东”工程、环境准入、环境违法犯罪处置、老旧小区污水管网建设、岷江汤坝航电工程噪音扰民处置、中心城区烧烤油烟污染治理等重点工作。

  朱莉强调,要压紧压实环保工作责任。生态环境局是牵头协调揽总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同样要负有环保责任。要坚决贯彻省委“三个无论”的工作要求,即:无论哪一级班子和干部,无论在什么岗位,无论从事什么工作,都必须把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分内之责。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主体责任,对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做到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过问;分管的同志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各级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对接,切实解决行业内、系统内存在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对牵头的中央和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以及东坡区自查发现问题,要主动认领,切实抓好整改落实。

  各村(社区)要切实担负起本辖区的环保责任,常态化开展日常检查巡查,时刻掌握“一线情况”。对辖区内的黑臭沟渠、垃圾乱倒、焚烧秸秆、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凡是不符合环境治理要求的,都要第一时间主动处置,绝对不能听之任之、视而不见。对村上无法处置的,特别是未发现的散乱污企业等,要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全力协助整治。

  大会还对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明确了三条规矩:一、对年度生态环保工作目标任务完不成、考核不合格的,党政主要负责人、相关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二、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保护责任制执行不到位,污染防治任务完成滞后,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接受约谈,并作出深刻检查。三、对盲目决策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特别是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依纪依法从严问责、终身追责。

  就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宋骥强调,全区上下要将目标任务量化、细化、具体化,精心谋划、精心组织、倒排工期、稳步实施,切实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效果地推进,为建设美丽东坡再发力、再攻坚、再突破,让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东坡建设取得更大进展、见到更大实效,进一步增强东坡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满意感,全力推动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与会人员还在会上观看了2018年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视频,了解了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各相关部门、乡镇、村有关负责人在会上进行了交流发言。

  区委常委,各园区党(工)委书记和管委会主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政协副主席,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区级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全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和部分企业代表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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