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网讯(记者 蒋萍)昨(20)日,记者从市卫计委获悉,7月1日起,我市将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独生子女证”)。
政策规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2016年1月1日以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据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今年新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即每对夫妻每年可享受不低于1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每年从取得独生子女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的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地方各级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
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提醒,符合条件但还没有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但证件遗失的,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到原办证机构申请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