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眉山网
更新时间:2020-03-13 15:57:50
责任编辑:陈敏
眉山网讯(记者 黄海波)“彭山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机动车检测规范进行检测,却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检测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被罚款人民币35万元。”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1起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19年10月9日,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接移交线索,彭山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机动车检测规范进行检测,却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检测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当天,经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对该公司涉嫌出具不实监测报告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该公司未按照机动车检测规范对6台涉案车辆进行尾气检测,出具不实车辆检测报告,违法获得人民币1320元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实施没收违法所得132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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