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封面新闻
更新时间:2020-03-04 14:21:49
责任编辑:雷尧
钟成 封面新闻记者 王越欣 李庆
结伙盗墓,挖掘、放风分工明确,还流窜多地作案……3月4日,记者从四川眉山市彭山区法院获悉,近日,彭山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件,21名“盗墓贼”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其中一人获刑10年。
2018年10月,何某、张某二人在彭山区义和乡干那山钓鱼时,发现了两座古墓,遂商议盗掘。何某及朋友听说雍某忠是“专门整古墓的”,于是电话联系了雍某忠,说发现了大墓。
雍某忠带来了王某文,张某又联系了胞兄张某某参与盗掘。何某、雍某忠、张某、王某文对古墓进行了踩点,何某按雍某忠的指示购买了铁锹、千斤顶等工具。雍某忠又联系罗某伟带着探钎前来彭山,并约定挖到财物大家分钱。
2018年11月11日,六人先挖开干那山上没有墓碑的一座墓葬,未盗得财物;11月12日,对干那山上一座有墓碑的墓葬进行挖掘;11月13日将另一座有墓碑的墓葬挖了一个直径1.6米和1.6米深的洞,因被村民发现,逃离现场。期间,雍某忠、罗某伟主要负责挖掘墓葬,何某、张某、张某某、王某文轮流放风及盗挖墓葬。
2018年11月底,雍某忠又邀约帅某红、杨某波、彭某华等人再度到彭山区干那山盗掘前次未挖开的古墓,并约定有古董就大家分钱。彭某华又联系了牟某冬、银某峰二人送炸药到彭山。此次一伙人炸开古墓后,盗得类似镜片物一个。
随后,雍某忠又邀约彭某华、胡某军等人又先后到雅安、南充等地,采用铁钎、铁锹、铁镐、千斤顶、炸药等工具盗掘古墓。
虽盗得的文物少价值低,但经鉴定,被盗掘、破坏的墓葬均为清代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研价值。法院认为,雍某忠等21人未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挖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损害了古墓葬的价值,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雍某忠还主动供述,为谋取利益,曾经在海南省海口市购买了23件出水文物“海捞瓷”。经鉴定,有4件系二级文物,17件系三级文物。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
经审理,法院判决:雍某忠犯盗掘古墓葬罪、犯倒卖文物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彭某华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胡某军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其余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八个月不等。
案件承办法官黄惠敏表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文物古迹,影响了文明文化传承,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在此,提醒大家,不要受虚构的网络文学和民间传言的影响和误导,对通过盗墓挖宝一夜暴富产生不切实际的幻想。同时,如果发现有此类犯罪行为要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以实际行动保护文物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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