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眉山网
更新时间:2019-06-17 08:38:58
责任编辑:雷尧
眉山网讯(记者 黄海波)为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工业企业发展,日前,我市印发《眉山市支持工业企业多渠道融资二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共20条,涉及提升工业企业信贷占比、发挥小额贷款公司重要作用、鼓励工业企业发行债券、推动工业企业股权融资、探索工业企业险资融资、支持工业企业产权融资、引导初创工业企业引入风险投资、健全考核激励和资金分担机制8个方面。
《措施》提出,将加强工业信贷考核激励、提升工业信贷支持率、提高融资担保实效,尤其是聚焦“3135”重点产业,向上争取资源、创新产品,提高工业贷款增速和比重。同时,充分发挥2亿元市级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作用,放宽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条件,提升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惠及率。
《措施》还提出,将加大上市挂牌奖励力度,对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天府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挂牌的工业企业实行费用补助和融资奖励。将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纳入《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企业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办法>的通知》奖励范围,并参照创业板奖励标准兑现相关奖励资金。鼓励已上市工业企业增资扩股融资,对于募集资金投入本市且税收结算在本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补资金。
《措施》还明确,健全完善市、县两级支持工业企业考核机制,将支持和引导工业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对推动工业企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的县(区)、市级部门和工作人员给予表扬激励。
眉山市支持工业企业多渠道融资二十条措施
一、提升工业企业信贷占比
(一)加强工业信贷考核激励。
继续下达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增长指导目标任务,修改完善《眉山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激励办法》,将工业信贷增量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的重要指标。(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银保监分局)
(二)提升工业信贷支持率。
聚焦“3135”重点产业,向上争取资源、创新产品,提高工业贷款增速和比重。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行业自律公约》,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降低工业企业贷款利率。运用央行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提高工业企业信用贷款比重、信贷审批及放款效率,推广应用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政采贷、仓单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园保贷等产品,提升工业企业贷款获得率。以市发展改革委建立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基础,增加企业发布融资需求模块,并督促企业主动上传自身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建立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互助、互通机制,着力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牵头单位: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各市级园区管委会﹞
(三)强化工业企业应急分险。
充分发挥2亿元市级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作用,放宽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条件,提升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惠及率。扩大市工业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覆盖范围,并新增2家合作银行,切实提高风险补偿基金惠及率。(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市工业投资公司)
(四)提高融资担保实效。
提升眉州融资担保公司和县域政府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能力,支持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政府出资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各融资担保机构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工业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增信,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让利于工业企业。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省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深入合作,实现再担保增信、分险。推动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眉山银保监分局、眉山发展公司、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相关县(区)人民政府﹞
二、发挥小额贷款公司重要作用
(五)引进培育优质小额贷款公司。
支持诚信规范、实力雄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眉发展,积极引导为工业企业提供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来眉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眉山天府新区、岷东新区、各县(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岷东新区管委会﹞
(六)提升小额贷款公司服务水平。
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业务发展引导。围绕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创新产品,提升服务质效,推动小额贷款公司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工业企业提供灵活、小额、短期、分散的信贷业务,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相关县(区)人民政府﹞
三、鼓励工业企业发行债券
(七)改善工业企业发债环境。
开展运用债务工具融资培训,助推工业企业增强主体发债能力;加强与省级信用增进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提升工业企业债项评级。贯彻落实省政府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对提供工业企业发债增信担保机构所发生的风险损失额给予30%的风险分担补助(单个服务机构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各市级园区管委会﹞
(八)对工业企业发债实施奖补。
根据省政府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精神,支持工业企业在境内外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票、短融、超短融等各类债券。发行成功后一次性补助费用20万元,债券存续期间给予分档分段贴息,每年累计贴息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各市级园区管委会﹞
四、推动工业企业股权融资
(九)鼓励工业企业上市融资。
围绕“3135”优势产业筛选10户优质工业企业作为重点上市培育对象,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为上市培育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市领导对口联系,明确主攻板块,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尽快培育上市。﹝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各市级园区管委会﹞
(十)推进规模以上企业规范化改制。
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立专业辅导团队,推进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开展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每年完成10%的改制目标,力争到2021年末实现5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对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资金。﹝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各市级园区管委会﹞
(十一)加大上市挂牌奖励力度。
对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天府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挂牌的工业企业实行费用补助和融资奖励。将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纳入《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企业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76号)奖励范围,并参照创业板奖励标准兑现相关奖励资金。鼓励已上市工业企业增资扩股融资,对于募集资金投入本市且税收结算在本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补资金。落实《眉山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挂牌上市企业负责人奖励细则(试行)>的通知》(眉府金发〔2018〕6号),对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负责人(限1名)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资金。﹝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各市级园区管委会﹞
(十二)鼓励企业市场化债转股。
支持工业企业通过市场化债权转股权进行融资。根据省政府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精神,对债权机构按其转股本金的1‰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银保监分局、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各市级园区管委会﹞
(十三)推动企业引入基金投资。
积极为优质工业企业及项目对接省内外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寻求资本金注入和增资扩股。与省内外投融资机构合作,逐步筹建百亿规模的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各市级园区管委会﹞
五、探索工业企业险资融资
(十四)推广“政融保”模式服务工业企业。
推广人保财险“政融保”合作模式,鼓励保险机构为市内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市、县(区)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或投融资平台对工业企业提供担保,并适当降低担保费率。﹝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眉山银保监分局、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各市级园区管委会﹞
(十五)支持优质企业争取险资战略投资。
抢抓国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机遇,支持优质工业企业争取险资战略性股权投资。﹝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眉山银保监分局、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各市级园区管委会﹞
六、支持工业企业产权融资
(十六)鼓励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
根据省政府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精神,对实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工业企业,按融资额的0.5%给予补助资金。﹝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相关县(区)人民政府﹞
(十七)鼓励开展其他要素产权融资。
充分发挥要素交易市场功能,鼓励工业企业将知识产权、资产产权通过西南联交所、天府商交所等市场进行交易融资。﹝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眉山发展公司、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各市级园区管委会﹞
七、引导初创工业企业引入风险投资
(十八)对接风险资本孵化高新企业。
加大对“高科技、高端制造、高品质,大文化、大健康、大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新模式”等领域企业的培育力度。筛选尚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创业创新型企业,定期组织对接境内外知名风险投资机构,寻求融资和孵化。﹝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局、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各市级园区管委会﹞
八、健全考核激励和资金分担机制
(十九)严格督促抓落实。
健全完善市、县两级支持工业企业考核机制,将支持和引导工业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对推动工业企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的县(区)、市级部门和工作人员给予表扬激励。健全工业企业统计监测体系和定期发布制度。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抓好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制定具体考核指标,并会同市政府督查室跟踪推进各项工作,对推进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市目标绩效办要按相关要求组织做好目标绩效考核工作。
(二十)建立奖励资金分担机制。
本措施涉及的所有奖励资金,原则上由市、县(区)财政根据企业属地情况分级承担,其中:企业税务登记在市本级和东坡区的,由市财政承担52%、东坡区财政承担48%;企业税务登记在其他县(区)的,由所属县(区)财政全额承担。省、市相关文件已明确各级分摊比例的,从其规定。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文件中需要其他文件作为依据的内容,有效期与相关文件期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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