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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 传承弘扬眉山文化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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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1-19 16:53:43      

责任编辑:唐晓征



  眉山网讯(记者 余毅)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文化自信战略部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保存历史文化基因,促进历史建筑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市政府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全市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力争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历史建筑的摸底调查、名单公布和建档保护工作。

   《通知》指出,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眉山历史建筑是见证眉山历史、反映时代特点、体现眉山特色、承载眉山记忆的重要载体。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有利于生动展示眉山的历史风貌和文化特质,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树立文化自信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迅速进行安排部署,落实专人负责历史建筑的调查、建档和保护工作,确保全面普查、全面挂牌、全面保护,力争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摸底调查、名单公布和建档保护工作。各县(区)分管负责人作为辖区内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第一责任人,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广新局作为全市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牵头部门,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要依据职能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

   《通知》规定,具有建成时限30年以上,主体结构基本完好;与历史事件或著名人物相关联;反映一定时期的建筑设计风格,具有历史记忆和时代特征;具有艺术价值,能够反映所在地域的建筑艺术特点;具有标志性或象征性,周边居民认同感强;能够反映一定时期的施工技术和科技水平;具有其他价值特色等特征之一的,均可认定为历史建筑。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历史建筑普查,摸清历史建筑家底。凡被认定为历史建筑的,要做好历史建筑建档和挂牌,做好历史建筑周边建设管控,合理发挥历史建筑的使用价值。

  《通知》还从加强组织领导、保护建筑原貌、落实资金保障和强化责任追究方面做了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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