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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区顺利完成清明期间森林火灾防控工作

新闻来源:眉山网      

更新时间:2019-04-11 10:35:44

责任编辑:罗思源


  森林防火见成效 清明期间零火灾

  东坡区顺利完成清明期间森林火灾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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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好森林防火,保护一方绿色。 眉山网记者 古良驹 摄

  刘志清 见习记者 胡秉曦 文/图

  按照近期森林防火工作要求,连日以来,东坡区各级各部门针对清明节期间严峻的森林防火形势,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各项要求,确保了全区清明期间无森林火灾发生。

  高度重视

  防火责任落到实处

  全区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清明节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就抓好森林防火工作做出要求;清明节期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成六个森林防火督导组深入一线,对所有林区乡镇进行全覆盖检查;区应急管理局对全区森林防火重点区域逐个检查,提要求、增措施;各林区乡镇分别召开森林防火工作会,就清明节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把责任落实到镇村组干部、巡山护林员,做到山头、坟头、地块不留死角。节日期间,各乡镇主要领导均带队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火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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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成多个督查组,深入重点林区开展工作督查。

  严防死守

  强化林区火源管理

  清明节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各镇村组干部和专(兼)职巡山人员佩戴袖章深入到森林防火重点部位开展巡护,在林区路口蹲点守护。崇仁镇组织专业消防队员开展林区巡查;多悦镇组织村组干部在公墓重点防火点值守;秦家镇统一着装进入林区检查。加强对特殊人员的管理,落实监护人责任,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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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仁镇开展防火巡查。

  创新方式

  加大防火宣传力度

  积极引导鲜花文明祭祀活动。全区所有林区乡镇均设立鲜花祭祀点,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共设立宣传点50余处,赠送鲜花5万余朵,受赠人数约1.5万余人。印发宣传资料2万余份,各乡镇在林区主要路口悬挂宣传横幅200余幅,在防火重点部位落实宣传标识标牌2000余个。4月4日,该区资源和规划局在重点林区多悦镇,开展了爱鸟周+森林防火联合宣传活动,出动各类宣传车进行定点和移动宣传,群发短信3万余条,广泛宣传森林防火知识。

  同时,各乡镇拓宽思路,结合实地实情,创新宣传方式,收效明显。思蒙镇结合林区路窄、路口多的特点,用小三轮车设置移动宣传点发放祭祀鲜花;金花乡移动音箱深入林区流动宣传;万胜镇组织村组干部用摩托车搭载喇叭进行森林防火流动宣传;土地乡采取用纸钱换鲜花方式,指导群众摒弃上坟烧纸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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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文镇免费发放祭祀鲜花。

  做好“三抓”

  确保人员物质到位

  抓队伍建设。各乡镇均对森林防火应急队伍进行新老队员的调整和培训,对森林防火物资进行清点和维护,增添了防火物资;抓能力提升。清明节前,所有林区乡镇都开展了防火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抓值班值守。清明节期间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信息归口报告制度,做好对突发火情处置准备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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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乡祭祀鲜花赠送点,群众积极响应文明祭扫号召。

  森林防火知识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危险性高、处置难度大的自然灾害。森林防火工作是我国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公共应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国土生态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我国形象,既是一个重大的生态问题,也是一个现实的民生问题。

  1.什么是森林防火?

  森林防火就是防止林地火灾的发生和蔓延,包括预防和扑救两大部分。林区起火还没有了解清楚前,统称火情。我国《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森林火灾的预防

  我国森林防火方针是:“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森林火灾预防是防止森林火灾发生的先决条件,是一项群众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

  3.法律责任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将给予处罚:

  ①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②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③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④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a.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b.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c.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⑥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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