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封面新闻
更新时间:2021-03-16 10:21:00
责任编辑:周刚
封面新闻记者 吴冰清 实习生 杨雅莎
“分期付款可享优惠。”看到这样的消息,你会不会心动?四川南充的余先生就为了一个小优惠,差点担上了信用风险。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委”)公布了一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一个,就是余先生分期消费遇到的消费陷阱。
2020年10月6日,余先生在南充某商场购买一台空调,销售人员称办理分期付款可享受300元返现。
虽然手里握有全款,可余先生还是对这300元的返现有些心动。销售人员告诉他,可以支付全款,但只要签一个分期付款的《服务协议》,也可享受返现。于是,余先生按照销售人员的指引,支付了全款,签下了《服务协议》,并在手机上下载了一个APP,完成了身份证和银行卡绑定。
当晚,余先生就在刚下载的APP上,收到一条信用贷款已通过审批的短信。短信显示,他的贷款为10499元,借款期数为12期,2020年11月7日应还第一期借款844.32元。
“明明付清了货款,怎么还要还贷款?”余先生多次联系此前的销售人员要求立即取消该笔贷款业务,可销售人员却以已经签订相关协议为由拒绝。无奈之下,余先生只能向南充消委求助。
经调查,商场方未如实告知余先生办理分期消费的性质和权益,以返还获利来诱导其办理信用贷款。余先生已提前全额支付了货款,而分期获得的贷款进入商场公司账户,再用余先生已缴纳的空调货款分期还这笔贷款,增加了消费者的信用风险。南充消委认为,销售人员在介绍该优惠活动的时候,故意将“贷款”表述成“分期付款”误导了消费者。
经过消委会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商场方取消为余先生办理的贷款;已经返现的300元优惠,不予收回,作为补偿。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韦海军表示,经营者未按照《消法》第二十条履行完整的信息披露义务和重要信息的提示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很难确实明知建立借贷关系的法律后果,贷款合同解除是符合消费者真实意思表示。但他也表示,在这一事件中,各方主体都可能成为受损者,因此,消费者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商家也应该强化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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